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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答疑释惑 |
| 更新:2006-12-17 10:44:45 来源:138Job.net |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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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了商务部和各级商务管理部门对美容美发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既有权利,也有责任。 四是,对从事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基本设施、基本要求以及在行业中应推行的服务方式、服务规范、技术条件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如,对经营场所的卫生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价格服务凭证、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以及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或规定等内容。 同时,管理办法对行业协会也提出了要求:协会要指导企业,企业要到行业协会进行信息的备案登记。 记者:多年来,业内一直对美容美发行业多头管理存在困惑,那么商务部与卫生部、工商局的管理职能有什么区别? 门晓伟:商务部与卫生部、工商局的管理职能是有区别但又是相互衔接的:卫生部管理的是医疗美容,而商务部管理的是生活美容;卫生部依照职责对美容美发产品和服务设施、环境的卫生进行管理,而商务部是对行业的发展进行行政管理,通过制定法规和标准,对相关服务提出要求进行规范。 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是市场执法监督的管理部门,不单单是对美容美发行业,而是对所有行业的市场监督和管理,如是不是有假冒伪劣、是否有不公平竞争、是不是虚假广告等。 记者:美容美发行业没有审批制,商务部也不是执法部门,对行业的管理如何落到实处? 门晓伟:美容美发业是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行业,要求政府的管理也要进行适应行业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和创新。没有审批,不意味着没有管理。因为美容美发行业是贴近老百姓的服务行业,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必须严格规范和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的精神,主要靠发挥信息引导和公共监督的作用,并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管理规范美容美发业。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给予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作者:佚名 中国美容产业网转载此文(图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